Published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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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视角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法律性质
张 颖
湖南工业大学
焦 鎏
湖南工业大学
DOI: https://doi.org/10.59429/sksj.v2i5.11775
Keywords: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
Abstract
鉴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学界关于其法律属性的定性,存在“私法责任说”与“公法责任说” 的分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属性的定位,需要以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和生态环境修复行为的法律属性为依据。依 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之行为,此义务从法理上来说是第一性义务;生态 环境修复责任即为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上的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此种义务之履行和责任承担方式 具有多元性,既可以是公法上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机制,也可以是私法上的民事责任机制。这为生态环境的公、 私法协同治理提供了法理基础。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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