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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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 在国内法院的直接适用性研究:以中国的实践为例
刘 千源
河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DOI: https://doi.org/10.59429/sksj.v3i3.13683
Keywords: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国;法律;女性权益
Abstract
中国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WAD)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有着履行这一公约的义务和责任。本文围绕 CEDAW 在中国国内法院的适用展开研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采用回归分析模型。在此模型中,自变量设定为“法律颁布后的时间跨度”,因变量为“司法裁决中对该法的引用频次”,对公约直接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总结中国在 CEDAW 本土化实践中的经验,研究表明这一条约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存在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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