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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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标电动自行车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困境与优化路径
赵 星悦
成都理工大学
DOI: https://doi.org/10.59429/sksj.v3i5.14129
Keywords: 超标电动自行车;危险驾驶罪;机动车;优化路径
Abstract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虽然已经实施,但受制于存量非标车数量众多、车辆违规改装等现实原因,超 标电动自行车短期内难以彻底退出市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司法争议问题也客观存在。2023 年出台的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旧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对 “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并未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属性,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也没有作出界定,导致超标 电动自行车陷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法律模糊地带。从司法实务来看,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案件存在三大核心 争议:一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二是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缺失的相关问题;三是醉驾 超标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危险程度是否达到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由此滋生“同案不同判”现象。有鉴于此,为解决上 述司法认定的困境,可从法律规范、行政管理、前端预防三个维度展开,同时坚守刑法谦抑性,严格划定刑罚的适 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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