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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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孙 照萌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DOI: https://doi.org/10.59429/sksj.v2i1.9464
Keywords: 危害国家重点植物罪;实质法益;行刑衔接
Abstract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界限不清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 本罪保护法益的争议。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存在秩序法益观与实质法益观之争。论文认为秩序法益观具有模糊性, 持此法益观点容易愈加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边界,致使刑罚圈不当扩张。在实质法益观的指导下,本罪的法 益应界定为珍贵树木及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自然生态法益与物种安全,在此基础上将违反行政法规定但没有实 质侵害本罪法益的行为进行出罪化处理。这既是本罪立法目的的内在要求,亦是贯彻刑法补充性理念的必然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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