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2024-10-14
Section
Articles
How to Cite
探析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李 海龙
青海师范大学
DOI: https://doi.org/10.59429/hjfz.v6i7.7388
Keywords: 惩罚性赔偿;生态系统;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Abstract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各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还威胁到生物多样性和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生态文明理念对于预防、 惩戒环境侵权行为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因环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 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成熟应用,中国开创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领域,但该条的适用标 准不甚明确,给予了法官较高的自由裁量空间。基于此,中国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应用 条件和范围,论文主要从环境侵权案件的类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环境侵权责任竞合等三个方面 展开概述,明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应用标准,以避免惩罚性赔偿被滥用或存在矫枉过正的可能性,论文通 过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环境侵权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些完善建议,旨在为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References
[1] 王利民.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2] 刘鹏,肖玉林,闵晶晶.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21(5).
[3] 刘士国.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J].东方法学,2020(4).
[4] 程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架构[J].人民检察,2021(10).
[5] 吴卫星.环境权的中国生成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展开[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