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披露、政府监管与债务融资成本
李 琪书
黑龙江科技大学
DOI: https://doi.org/10.59429/jglt.v2i3.10699
Keywords: 环境信息披露;债务融资成本;政府监管
Abstract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中国当前“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存在缺陷,“两高” 企业出于成本效益考虑,往往选择减少或粉饰环境信息披露以规避金融机构审查与政府监管,从而获取低成本融资。 论文基于 2008—2023 年 A 股“两高”企业数据,实证检验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及政府监管的 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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