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撤回权行使障碍及救济机制研究
张 雅婷
江苏师范大学
张 雅倩
江苏师范大学
DOI: https://doi.org/10.59429/jglt.v3i2.13897
Keywords: 互联网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撤回权;冷静期;行使障碍;救济机制
Abstract
互联网技术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深度融合催生了规模庞大的互联网预付式消费市场,但“先付款、后履约”的交易结构使消费者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与履约风险。2025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确立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撤回权制度,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然而,该规定极为概括,在互联网场景下面临撤回权适用范围不明、撤回期间起算规则模糊、行使方式欠缺操作性规范、经营者告知义务与配合义务缺失、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以及电子合同格式化条款排除适用等多重行使障碍。本文在分析撤回权法理基础、制度构造及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上述障碍的形成机理与具体表现,并从完善撤回权规范体系、优化在线行使程序、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构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动第三方资金存管与信用监管协同等维度,提出构建互联网预付式消费撤回权救济机制的系统建议,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促进互联网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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